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調,474,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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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綢妹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遠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雯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契約關係涉訟,而依兩造簽訂之電子發票合約書三.1.其他之約定「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語,本件因上揭契約關係涉訟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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