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簡,515,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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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15號
原 告 郭宥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雅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3,7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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