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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87號
原 告 沈煌源
沈楊桂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為第77條之2第1項所明定。
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二人與被告趙俊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裁判費2,87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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