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47號
原 告 方寶卿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黃信豪律師
被 告 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查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232號已偵結,本件有調閱偵查案卷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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