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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信行
蔡怡妙
蔡自信
楊蔡自會
蔡睿丞
蔡紫緹
蔡松倫
蔡柏緯
黃馨誼
蔡振壽
相 對 人 蔡信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土地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等已向相對人訴請給付坐落台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二筆土地之7個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40萬元,且相對人未經其等同意,逕將上開土地向農會詐貸2,500萬元,又相對人高齡85歲,顯有虛增財力及增加負擔之事,復對聲請人寄發之存證信函置之不理,亦不到庭和解,顯有逃匿之事,為此聲請准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對於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
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之內容,係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函及民事起訴狀繕本以為釋明。
但本院審閱起訴狀之內容,聲請人之本案請求,係請求相對人給付租金140萬元,自應對於兩造間具有租賃契約關係之事實以為釋明,但上開書證僅足釋明其等因繼承關係對於二筆土地公同共有之事實,至於兩造間就二筆土地具有租賃關係之事實則無任何之釋明,是聲請人縱願提供擔保,亦無足補釋明之不足,本件聲請認於法未合,不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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