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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13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王天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87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內容略為:78年即未居住該址),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19元,應繳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50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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