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林明雄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陳燕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430元,應徵收裁判費10,35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