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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33號
原 告 謝玉貞即凃燕清之繼承人
林凃美惠即凃燕清之繼承人
凃美秀即凃燕清之繼承人
涂榮宗即凃燕清之繼承人
凃榮祥即凃燕清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展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各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由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於民國68年2月20日收件字第2335號、依本院349號南院惠函執速字第6803號函辦理之查封登記(債權人: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執行事件案號:68年度全執字第349號;
併案債權人:展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執行事件案號:68年度全執字第844號。
下稱系爭查封登記)予以塗銷。
核原告因塗銷系爭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乃其等得以無限制自由處分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並換價之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7,200元(計算式:22萬0,800元+6,400元=22萬7,200元。
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土地部分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臺南市左鎮區左鎮段563-57地號土地 46 4,800元 公同共有1分之1 46×4,800×1/1=22萬0,800元 建物部分 不動產標示 遺產稅核定價額 (新臺幣) 原告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臺南市左鎮區左鎮段11建號建物 6,400元 公同共有1分之1 6,400元×1/1=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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