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謝智翔
被 告 李陳玉梅
李昇修
李芳津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8月30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8月16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表示是否同意原告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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