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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75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王維德
宋屏原
葉美麗
林韋呈
莊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同年4月30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
是原告之訴,因起訴程式欠缺,但未遵期補正,並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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