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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筍陽
一、按聲請假扣押,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9款所明定。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依晨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具狀聲請假扣押,但未繳納聲請之裁判費,程序自非完備。
爰命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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