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39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吳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①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②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①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②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