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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3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黃家洋
被 告 康紹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表示信用卡債務已結清,無訴訟必要,聲請撤回訴訟,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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