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簡,31,2024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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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施淑美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則應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相關證據。

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上訴必要程式。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及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雖遵期提出上訴狀,但上訴狀未載明上開事項,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4月12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正①上訴理由狀(並應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②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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