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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曾崇榮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始符合上訴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尹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
茲因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爰命上訴人於113年9月16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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