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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徐林月春
被 告 施政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5,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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