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簡補,23,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王威智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甘連興律師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

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嘉盛(原名王新富)等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

查本件訴請分割標的為坐落台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茲以土地面積17.2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3,400元及原告之應有部分1/4,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7,687元,並據以徵收裁判費1,00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8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