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6,新小,1314,2008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新小字第1314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上午10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張豐榮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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