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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聯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受讓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於相對人聯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丙○○及丁○○(均保證人)之債權,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可稽,惟相對人等人均查無此人或招領逾期,無法收受,為此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按本件聲請人提出寄予相對人聯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證信函,僅寄予公司,未見送達予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戶籍地址),相對人丁○○之戶籍設於「台南縣善化鎮○○路152號之1」,此有聲請人提供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聲請人並未送達此地址,僅寄送至「丁○○住台南縣永康市○○街309巷3弄5號」之地址,且係逾期招領,並非送達不到,相對人丙○○部分,亦未經記載送達不到,此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送達回證影本在卷可按,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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