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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 訴 人 仲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2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 14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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