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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7年度新簡調字第38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因聲請人車禍受傷,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緣由,提出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一份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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