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簡,55,2008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55號
原 告 乙○○
之12
被 告 甲○○
丙○○
庚○○
辛○○
戊○○
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為: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證明書字號為066歸地字00025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證明書字號為066歸地字00025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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