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7,新簡補,3,200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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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羅良澤
羅堃元
羅信雄
羅仁里

羅素琴
羅素穗
陳羅菀雯

賴羅秋蓮
王文正
林連金梅
朱四川
連春祥
朱中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台南市第一倉庫利用合作社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市鄉○○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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