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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小字第536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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