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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12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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