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127,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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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 2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4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庭簡答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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