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130,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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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甲○○
16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南縣歸仁鄉○○村○○○街51巷128號房屋全部遷讓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台南縣歸仁鄉○○村○○○街51巷128號房屋,雙方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96 年7月1日起自97年7月1日止,租金新台幣15000元,每個月付一次。

詎被告屆租賃期仍未搬遷,並未再與原告連繫,原告於98年2月10日經歸仁郵局存證信函第64號催其搬遷,並請求支付未繳租金及占用之不當得利,惟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租賃契約起訴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租賃契約書、修補收據及存證信函等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無爭執,且同意返還,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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