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292,2009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29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巷5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