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8,新簡,81,200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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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上 訴人 丁○○
號4樓之6
訴訟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2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67,073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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