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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3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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