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長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2,9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