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小,450,2010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2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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