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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4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被 告 蘇琼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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