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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蘇建稦即蘇志典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新小字第504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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