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簡,398,2010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3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黃志豪
被 告 楊世光
陳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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