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簡,401,2010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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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曾基財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明賢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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