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9,新簡,477,2010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77號
原 告 奕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被 告 達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9年度新簡字第477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由高雄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第六條可參,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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