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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蔡江鐶
被 告 胡偉鈞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100年度店交簡字第3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智民
法 官 余學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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