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刑事-STEM,105,店秩,36,2016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店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賴運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5年11月8日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0531474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運正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賴運正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5年7月中旬起至10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40分許。

㈡地點:Pchome露天拍賣網站。

㈢行為:在網路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賴運正於警詢之自白。

㈡Pchome露天拍賣網站及民眾反映資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 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