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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店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家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審理(新北警店刑字第1063421915號移送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被移送人張家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年3月5日下午2時2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前路段。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現場查獲照片共1張。
㈢如附表所示物品扣案可證。
扣案附表所示物品為被移送人所有,該袋內所含強力膠殘渣,無法析離,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摻有強力膠之塑膠袋 │1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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