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店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呂清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審理(新北警店刑字第1063441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清河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年6月26日下午3時29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80巷內堤外便道。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鄭鈞云於警訊時之證述。
㈢現場查獲照片共4張。
㈣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物品扣案可證。
扣案附表所示物品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 一 │強力膠吸食袋 │1只 │
├──┼────────────┼─────┤
│ 二 │新奇牌強力膠 │2條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