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刑事-STEM,108,店秩,11,2019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店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唐文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審理(新北警店刑社字第1083710359號移送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文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被移送人唐文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年12月29日下午10時36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物品扣案可證。

㈢扣案物品照片。

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

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雖為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惟並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不宣告沒入,併此敘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 一 │強力膠吸食袋(含強力膠)│1只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