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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店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唐文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10837225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文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含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2月7日22時5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扣案之含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個可證。
(四)現場蒐證照片4張。
三、扣案之含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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