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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店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魏滿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 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830038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滿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參條、吸食用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4 月27日13時0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㈢扣案之強力膠3 條、吸食用塑膠袋1 個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3 條及吸食用塑膠袋1 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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