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刑事-STEM,108,店秩,9,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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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店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李偉綸



陳凱鉉


王宗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1月2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760062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偉綸、陳凱鉉、王宗道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偉綸、陳凱鉉、王宗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7年11月23日上午3時4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胖阿姨豆漿店)。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李偉綸、陳凱鉉、王宗道於警詢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㈢現場蒐證畫面截圖及光碟。

㈣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刀械1 把、電擊棒3支、斷木棒1支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刀械1把、電擊棒1支係被移送人李偉綸所有;扣案之電擊棒1支係被移送人王宗道所有;

扣案之斷木棒1支、電擊棒1 支係被移送人陳凱鉉所有,為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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