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刑事-STEM,108,店秩易,18,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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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店秩易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卓可正


曹思晨



王建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店秩字第38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可正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貳日。

曹思晨、王建達所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如易以拘留,均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各易以拘留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即受處分人卓可正、曹思晨、王建達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鈞院新店簡易庭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1,000元、1,000 元確定,惟被移送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期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移送人卓可正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店秩字第38號裁定處罰鍰2,000元確定,被移送人卓可正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卷宗核閱屬,應可認定。

從而,本件就被移送人卓可正部分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茲被移送人卓可正應繳罰鍰總額為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二)被移送人曹思晨、王建達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店秩字第38號裁定各處罰鍰1,000元確定,,被移送人曹思晨、王建達經合法通知,未均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卷宗核閱屬,應可認定。

從而,本件就被移送人曹思晨、王建達部分之聲請均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茲被移送人曹思晨、王建達應繳罰鍰總額均為1,000 元,均以900元折算1日,應各易以拘留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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