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刑事-STEM,109,店秩,59,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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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店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陳遠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4月27日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10941140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遠平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遠平於民國109年3月3日12時許,以網路通訊設備登入社群網站(巴哈姆特)以暱稱「小雙雙」(帳號andrewqq)張貼留言「防疫關鍵時刻,你去買有極大可能帶有活病毒的對岸商品是想做甚麼?」(下稱系爭留言),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定。

又事實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22期第84至85頁及80年6月29日立法理由參照)。

是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查被移送人固於前揭時間以網路通訊設備登入社群網站(巴哈姆特)以暱稱「小雙雙」(帳號andrewqq)張貼系爭留言,惟被移送人係因看了新聞報導說貨品有可能殘留病毒,才發表系爭留言,希望疫情期間大家不要去買對岸直送的貨品,尤其是塑膠表面的東西等情,已據被移送人陳述在卷,參酌各新聞媒體多有關於「新冠肺炎能在物體表面存活多久?」之新聞報導,可認被移送人張貼系爭留言之用意應僅在提醒避免病毒之散播,尚難認有散布謠言之故意。

且在現今各方資訊紛紜之社會,一般讀者非必有足夠之資訊判斷及查證能力,自容易偏信其所信賴者發佈之新聞資訊,此外並無證據證明被移送人於張貼系爭留言時係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故意散發傳佈於公眾,再者依系爭留言之內容,亦不足以認定已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綜上說明,被移送人所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不符,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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