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刑事-STEM,111,店秩,22,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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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店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白秀蓮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新北警店刑社偵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秀蓮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白秀蓮與關係人王德敏為鄰居,自民國110年6月起陸續有多起糾紛,被移送人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關係人門牌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之住所前以同欄所示之方式滋擾關係人,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場所者之違序行為。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再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條款規定保護之目的,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及公共(眾)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

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以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倘行為人因特定事端在住戶、工廠、公共場所等範圍,其言行並未逾越一般大眾觀念中容許的合理範圍,或其言行對場所秩序之影響未達難以維持或回復者,即難認有所謂「藉端滋擾」之情事。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堅決否認有何藉端滋擾之情形,辯稱:伊飼養兩隻小狗,倘若伊發現牠們在外便溺都會清理,關係人都沒有提供伊自己清潔之影像;

伊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17時48分許停放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之位置並非係關係人私人土地,而伊於111年2月1日16時7分許係因伊女兒稱有蝗蟲從關係人家庭院飛至伊住家車庫,方將之抓起來並倒回關係人家中等語。

查:㈠、被移送人飼養之犬隻於如附表編號1至2、4至11所示之時間在其住家對面排泄或排遺等節,雖有相關影片及照片可證,惟上開監視器畫面均為擷取,且其中如附表編號1、4至6、8至10所示之時間並未辨識被移送人在場、編號2、7所示之時間則可見被移送人有蹲下拾撿之動作,則被移送人辯稱若發現犬隻便溺均會清理,似非無稽,已難認其有藉此滋擾關係人之本意。

㈡、被移送人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將A車停放在其住家對面乙節,雖堪認定為真,惟參酌同位置其他監視器影像,該處亦曾停放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則被移送人前揭停放行為是否足以妨礙關係人進出,即有可疑,且卷內並無證據可證該位置被移送人不得停放,自不得以此遽為對被移送人為不利之認定。

㈢、被移送人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有持紙箱至其住家對面並傾倒不明物體,惟關係人並未明確指出傾倒內容,則被移送人辯稱其因蝗蟲自關係人庭院飛至其家中之而捕捉後倒還,並非社會通念下以擴大事端為目的之處置,自不能認為屬藉端滋擾之行為。

㈣、綜上,依現有事證,均不足證被移送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情形,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
編號 時間 行為 相關證據 1 民國110年11月20日 11時17分許 放任飼養之犬隻便溺 ⑴名稱為00000000_11h17m(後略)之監視器影像 ⑵影像截圖3張 2 民國110年11月23日 11時08分許 放任飼養之犬隻便溺 ⑴名稱為00000000_11h08m(後略)之監視器影像 ⑵影像截圖3張 3 民國110年11月23日 17時48分許 停放車牌000-0000號白色休旅車妨礙進出 ⑴名稱為00000000_17h48m(後略)之監視器影像 ⑵影像截圖3張 4 民國110年11月27日 10時12分許 放任飼養之犬隻便溺 ⑴名稱為00000000_10h11m(後略)之監視器影像 ⑵影像截圖3張 5 民國110年12月1日 11時01分許 放任飼養之犬隻便溺 ⑴名稱為00000000_11h01m(後略)之監視器影像 ⑵影像截圖3張 6 民國110年12月5日 19時56分許 放任飼養之犬隻便溺 ⑴名稱為00000000_19h56m(後略)之監視器影像 ⑵影像截圖3張 7 民國111年1月7日 08時15分許 放任飼養之犬隻便溺 ⑴名稱為00000000_08h15m(後略)之監視器影像 ⑵影像截圖3張 8 民國111年1月8日 18時37分許 放任飼養之犬隻便溺 ⑴名稱為00000000_18h37m(後略)之監視器影像 ⑵影像截圖3張 9 民國111年1月12日 10時23分許 放任飼養之犬隻便溺 ⑴名稱為00000000_10h23m(後略)之監視器影像 ⑵影像截圖3張 10 民國111年1月19日 12時29分許 放任飼養之犬隻便溺 ⑴名稱為00000000_12h29m(後略)之監視器影像 ⑵影像截圖3張 11 民國111年1月30日 18時33分許 放任飼養之犬隻便溺 ⑴名稱為00000000_18h33m(後略)之監視器影像 ⑵影像截圖3張 12 民國111年2月1日 16時6分許 傾倒昆蟲屍體 ⑴名稱為00000000_16h06m(後略)之監視器影像 ⑵影像截圖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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