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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店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高偉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1291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偉榮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高偉榮在蝦皮網路拍賣以「bbeatmania」帳號,刊登販售2張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每張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出售,經員警網路巡查發現,佯裝買家與其聯繫,向被移送人購買上開門票,並約定於民國112年12月1日19時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進行面交,並當場依法通知被移送人到案說明,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規定等語。
二、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此亦為同法第45條所明定。
三、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門票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行為,固非無據。
惟查,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稱:我本來是要跟兒子去看比賽,但最近天氣太冷,我兒子癲癇發作不能去看,我才想說能不能在網路上轉售等語,且警方係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情,佯裝買家以誘捕偵查方式向被移送人購買上開門票,被移送人雖有販賣門票之故意,並約定面交,已著手實施販賣行為,然警員原無買受門票之意思,亦未交付價金,故尚難認被移送人已完成轉售上開票券圖利之行為,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並未處罰未遂犯,是以,本件被移送人行為即與上開條文規定處罰要件有間,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被移送人所為既未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行為,扣案之門票2張亦非查禁物,自無從單獨宣告沒入,併予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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