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刑事-STEM,97,店交簡附民,7,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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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減縮為324,000元,後又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及其利息,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沈佳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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